案例一、擅自设立行政机构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3-09-24 】 【选择字号:

一、擅自设立行政机构(引自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文件案例汇编》) 
【案情介绍】 
    J县原为G市所属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郊县,经国务院批准,J县改为J区。当年2月,G市政府批准了J区政府机构设置方案,规定设置26个区政府工作部门。3月,原县政府工作部门按规定作了相应变更。6月,J区政府在未向市政府请示的情况下,自行决定成立区规划局,以强化对全区建设的规划管理。8月,某房地产开发商因纠纷将J区规划局告上法院,诉其不是合法行政主体,要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决定。 
【处  理】 
    G市编办知悉情况后,着手进行调查。经查,J区政府擅自设立区规划局的行为属实。根据《地方条例》第二十六条 、《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《解释》第一条、第十条之规定,G市编办报市编委同意后,决定责令J区政府限期撤销J区规划局。提请G市纪委机关,对其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,给予警告处分。 
【分  析】 
    这是一起地方政府擅自设立行政机构的典型案例。J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《地方组织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地方条例》第九条、《解释》第一条、第十条之规定,并违反了不得超机构限额设置行政机构的规定。J县改区时,上级政府正式批准其政府工作部门设置26个,其中没有规划局建制。县改区后的原县级权限发生变化,J区域内的规划管理权应当统一交由市里承担,不再设置区规划局。对于在县改区初期,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不能及时跟上,乱开发现象严重等问题,J区政府希望通过成立规划部门, 以弥补政府管理方面的缺位,其基本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,该案中J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,擅自设立行政机构,因为没有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, 引起了行政诉讼,最后不仅未能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缺位问题,反而造成很坏的影响。针对J区政府擅自设置行政机构的行为,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《地方条例》第二十六条、《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《解释》第一条、第十条之规定,可以建议J区政府改正或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。对于J区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中规划管理未到位问题,应该由G市规划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其在J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。对其J区政府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,因在工作中滥用职权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